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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有为故居叫价1000万背后:因康有为贵了一倍多
时间:2012.04.06 来源:解放日报

      泰兴路上的一栋老房子,如今被房产中介打上了“文化牌”,声称是“康有为故居”,要价1000万元左右。
      这究竟是不是康有为故居?中介言之凿凿:“弄堂门口立着铭牌呢——‘康有为海上归隐处’。”
      康有为故居也能卖?在大多数市民看来,这事有点蹊跷。
      最近,也有媒体记者辟谣:仅是旧址,并非故居,也非文物保护单位,但门口那4棵广玉兰树,可能是康有为亲手所植。
      于是,房产中介便在介绍中加了噱头:院内百年古树,康有为所植。文化无价,1000万元不贵。
      不少人,想起了前不久北京的“梁林故居被拆”。名人故居,是不是都一味要保护?究竟应该怎样理性认定?保护与开发又是否可以探索多样化路径?
     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近日表示,各地文物部门要准确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实价值,做到依法求实保护。
      具体而言,名人故居如何认定,如何保护?其中还有不少问题。
      因为“康有为”,贵了一倍多
      记者跟着房产中介实地探访。
      据中介介绍,房源是去年就挂牌的,业主不在国内。中介们所称的“故居”,指的是这一幢灰绿相间、掩映在几棵广玉兰树下的四层民居,位于泰兴路中华新村内。小区由结构、风格相似的几排四层楼房组成,格局整齐、外墙朴素。
      中介指了指小区门口的铭牌,示意“康有为故居”并非是他“捏造”,铭牌题为“康有为海上归隐处”,简要介绍了康有为生平,并特意说明——“庭院里矗立的4棵约有百年树龄的广玉兰,据说是晚年归隐沪上的康有为先生所植”。
      中介这次挂牌出售的,仅仅是这小区中普通的一间,面积168平方米,要价1000万元左右。
      记者在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查到,中华新村的房屋性质是“公房”,也就是说,进行交易的应是使用权而不是产权,一般情况下,使用权房的交易价格比同地段商品房要低不少。
      而如今待售的所谓 “康有为故居”,每平方米售价约为59524元,与附近的全新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。记者了解到,中华新村内另有一套28平方米的使用权房屋待售,售价仅为每平方米两万多元。“据我所知,这1000万元的价格明显高了。”静安区文史馆馆长杨继光告诉记者,而中介依旧坚称:“文化价值高。”
      究竟算不算康有为故居?
      “政府挂牌前,很少有住户知道,康有为曾在此住过。”老住户周阿姨今年50岁,出生在中华新村。
      杨继光介绍,康有为1914年向盛宣怀租住上海新闸路16号辛家花园,1917年春在此举办六十寿宴,1921年元月迁出。而如今的中华新村,是大约在上世纪三十年代,由盛宣怀家人主持改建的里弄住宅。
      就是说,如今中华新村的房子,早已不是当时的房子。
      “我们所说的‘故居’,一般是指名人出生和死亡的地方。”杨继光说,按照他的说法,名人住过的地方,最高级别是“故居”,其次是“旧居”,但也要符合“居住期间发生过重大事件”的条件;其它的,只能算作有“故事”。
      “康有为海上归隐处”,只能算是“有故事”的地方。而这个“归隐处”,也是静安区文史馆发掘的。2007年,静安区开发了一条旅游线路,用“文化名人”的概念,串起了新闸路上“阮玲玉香留沁园村”、“刘晦之情系藏书楼”、“康有为海上归隐处”、“黄葆?墨润慈孝?”四处景点,挂上了铭牌。
      不是故居,就能买卖?
      距离“康有为海上归隐处”不远,便是“沁园村”小区,当年阮玲玉在这其中一幢洋房内自杀。“沁园村”门口,有一块“阮玲玉故居”铜牌,这几排奶黄色的花园洋房,已经列入静安区的文物保护单位。
      据同济大学副校长、城市规划专家伍江介绍,若一栋建筑列入各级的文物保护单位,便受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简称《文物法》)保护,对其买卖、改造以及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。
      而在《静安区文物工作手册》里,记载了“静安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”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、市级19处、区级6处,另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8处。所谓“康有为故居”所在中华新村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。
      所以,以“康有为故居”为名义的买卖,只能算是商业炒作,“我们没法监管,因为它是法律框架内的正常交易。”杨继光说。
      故居认定,究竟谁说了算?
      日前,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,各地文物部门要准确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实价值,做到依法求实保护。记者致电国家文物局,并未得到“名人故居认定标准”的进一步信息。
      而正是因为名人故居的认定比较模糊,才一定程度地导致了这一出出“被拆迁”和“被买卖”的风波。
      究竟怎样的建筑和住宅,算得上是名人故居?记者查阅《文物法》及相关法规,对“名人故居”并无明确规定。
      在伍江看来,一个人物,在文化历史上的地位认定,很难有一个标准,“名人故居”的认定,倒和居住时间关系不大,关键在于该历史人物在这里的历史故事,是否值得大多数人的共同追忆、缅怀、铭记。
      这一认定标准,“不应该完全交给文学、历史或是建筑专家,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。”伍江说,“但无论如何,应该尽快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。”
      认定故居,就能保护?
      在康有为的外孙陆康看来,政府部门应该管理好名人故居、遗迹,“因为故居不仅仅是房子,还有很多故事,其物品、房间、建筑,都是历史的传承。”
      但若将保护名人故居的工作完全交给政府部门,是不切实际的。
      据伍江介绍,我国1961年制定《文物法》时,考虑主要是“可移动文物”的保护,而之后考虑到大量 “不可移动的文物”,主要是建筑类的房屋、坟墓、遗址等,便开始分批设立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”,并允许省、市、县各级设立文物保护单位。
      但随着文物普查工作的深入,发掘出越来越多的不可移动文物,其中的一些不能很快地列入各级文物单位,而且“国家和地方无法负担如此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,因为这不仅需要出钱,还要设立管委会,设立编制”,伍江说。
      于是《文物法》修订中,提出了“登记不可移动文物”的概念,即将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在册,前不久在北京引起轩然大波的“梁林故居”便在其中。
      “但这个名单越长,文物保护却越来越被动,因为虽然已经‘登记’,但却不是文物保护单位,不受《文物法》保护。”伍江说。
      所以,即使将某名人故居认定为“登记不可移动文物”,若真要保护起来,却还急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整合。
      《文物法》之外,能做什么?
     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陆琼认为,在名人故居标准制定出炉前,不妨通过设立历史文化名城、名街等方式,将尚未列入各级文保单位的名人故居纳入保护范围。而在伍江看来,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、名街已经颁布了不少,但法律保护却没有真正跟进,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,也没有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。
      在这方面,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整合,还需要文物保护部门、文化部门、建设规划部门的政府职能整合。“上海曾出台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》,上海规划局也曾设想‘规划保留建筑’,在规划审批等方面设立门槛,至少让有价值的建筑和住宅不被轻易拆掉。”伍江说。
      据杨继光介绍,静安区已建立了完善的文物保护网络系统,相关社区都有文保委,有专人或培训过的志愿者负责。如发生房屋结构变动,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文史馆。“如果文物建筑的使用者是单位,那我们也会与之签保护协议,要求进行原汁原味的保护、修缮,包括消防等。锦江集团的马勒别墅就是这样。”杨继光说,“还有些文物保护单位仍属家族所有,如果后人想用‘故居’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,我们可能会劝阻;如果目的是保护、利用、宣传,我们会提供帮助。”
      市场机制,是否可用?
      “康有为在上海的经历和故事,是无价的,不应该单纯从商品的角度解读,这是对先驱、对文化积淀的亵渎,并不合适。”陆康告诉本报记者,对于回购“康有为故居”,他表示无能为力。
      而在专家看来,这次房产中介和媒体对“康有为故居买卖”的“炒作”,对文物保护未必是一件坏事。“一是没想到名人文化故事会有这样的商业价值,二是从中看出人们对文物保护的意识正在提升。”杨继光说。伍江也暗自庆幸——公众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增强了,但他也担心:“炒作多了,怕公众反而看轻了名人故居的价值。”
      市场对保护名人故居究竟作用几何?“上海的新天地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,开发商既保护了建筑,也保留了历史文化特色。”伍江说,“但若要将文物保护完全交给市场,是不可靠的,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,适当地引入商业机制。”
      他强调,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,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。
      名人故居和其他历史建筑,不可能都由政府辟为纪念馆和展览馆,而不少建筑需要修缮和维护,怎么办?
      欧洲的做法是会给予房屋的居住者50%的补贴,美国则是会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优惠。
      伍江向记者介绍了另一种方法,也许值得借鉴。在美国,政府会将一些历史建筑买下,进行简单维修。不少历史建筑由于年代久远,比如光照、排水、卫生设施并不符合居住标准,但却可供居住。政府便将其作为“廉租房”,以低价租给低收入者或者学生,但要签订严格的租赁合约。其中有两点值得一提,一是租客不能改动建筑物内外的任何部分,违者将被取消“廉租资格”,赶出房屋;二是租客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众开放,做义务讲解员的工作。

编辑:阿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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